商評委在進行商標近似性比對時往往將申請商標進行拆分比對,比如圖文組合商標,如果圖形或文字部分與引證商標的圖形或文字構(gòu)成相同或近似,則一般會認為近似;由兩部分英文組成的商標,引證商標如果含有與申請商標部分相同或近似的英文部分,往往也會認為構(gòu)成近似。這種審查方式為商標審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審查效率。
但是,上述比對方式有時會違背商標整體性比對的基本原則,忽略了商標整體的顯著性,也與消費者對商標的識別習慣和商標權(quán)人對商標實際使用方式不同,與市場實際有一定距離。
一般而言,消費者辨識兩個商標時,均會先根據(jù)商標整體予以消費者的視覺印象,作為識別不同商標的依據(jù),然后才會注意區(qū)分、辨識商標包含的各個要素。所以,商標整體外觀在消費者腦海中所呈現(xiàn)的整體視覺效果,自然遠較商標中包含的各個要素更具有直接的識別作用。因此,根據(jù)消費者一般的注意力和識別習慣,對商標近似性的審查應優(yōu)先適用整體比對原則,審查是否會產(chǎn)生足以讓消費者區(qū)分的視覺效果。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quán),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梢娚虡朔▽ψ陨虡说氖褂糜袊栏褚螅瓌t上商標實際使用圖樣應與注冊商標圖樣一致,上述要素拆分審查方式也與商標法對申請商標的實際使用要求不一致。
綜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一般注意力有限,也不會拿放大鏡去看商標標識,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更符合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所以,商標近似性審查還是應當回歸市場實際,更注重消費者的主觀感覺和消費習慣,以消費者一般的注意力在駁回復審案件中進行商標近似性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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